202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上海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其中多处内容涉及氨制冷。
A.4.3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A.4.4 制冷系统加氨站应当设置在机房外,并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和通畅的应急通道。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应当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应当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警示标识。
A.4.5 制冷机房应当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当满足一人一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制冷机房控制室应当配备适量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者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应当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应随意流淌。
A.4.6 氨制冷机房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当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器的上方。大、中型制冷系统的高压侧应当配置超压报警装置;冷凝器应当配置压力表和安全阀;水冷冷凝器应当配置冷却水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当配置风机和水泵故障报警装置。
A.4.7事故排风机应当在制冷机房室内外便于操作的位置分别设置手动启动按钮或者开关。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的室内手动启动按钮或者开关应当布置在制冷机房控制室内。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50×10-6 ml/m3时,应当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
A.4.8 新改扩氨制冷系统的热氨融霜应当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当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及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当采用自动控制,并在制冷装置30米以外设置人工按钮。
A.4.9 氨直接式制冷系统和氨水间接式制冷系统的管道不应穿过生活、办公和批发交易区域。
A.4.10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的高度应当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并应当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泄压管排出的氨气应当做无害化处理。
A.4.11 制冷系统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空气分离器的回气管,均应当安装氨专用压力表。安装高度距观察者站立的平面不应超过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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