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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5月正式实施

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起实施。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天津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方式收费。用于供热计量的热量表安装前必须通过s*次强制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

按照规定,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式。天津市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应当同步安装数据远传通讯设备。天津市新建热源和热力站必须安装热量表,既有热源和热力站应逐步安装热量表。热量表必须同步实现数据远传通讯。

用于供热计量的热量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安装前必须通过s*次强制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实行间接分摊方式供热计量的,计量分摊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须经过天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后方可使用。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及数据远传通讯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建设成本,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安装。

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均有权对热量表的计量准确度提出检定要求。经检定不合格的,其检定、维修或更换热量表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的折旧、周期检定和维修费用应当计入供热成本和热价。供热计量装置超过正常使用年限需更换时,其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装、拆卸、迁移、损坏供热计量装置或干扰供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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