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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剂管理又出新规定

      我国对制冷剂等电子废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将出台新的办法规定了。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第40号令,公布《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上刊出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全文。

    在办法中明确定义了电子废物的含义,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在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拆解电子废物,应当s*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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